(一)接受現金資產投資
1.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接受現金資產投資
企業接受現金資產投資時,應以實際收到的金額或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貸記“實收資本”科目,企業實際收到或存入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
【教材例3-1】甲、乙、丙共同投資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2000000元,甲、乙、丙持股比例分別為60%,25%和15%。按照章程規定,甲、乙、丙投入資本分別為1200 000元、500000元和300000元。A公司已如期收到各投資者一次繳足的款項。A公司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2000000
貸:實收資本——甲 1200000
——乙 500000
——丙 300000